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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吨。每吨CIF价2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about)50吨,总金额100000美元。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吨,总金额110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试问:按《UCP500》规定,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请说明理由。
  • 银行有权拒付。
    理由:(1)根据<<UCP500>>条款,当L/C金额或数量前加“ABOUT”时,可理解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
    (2)本案中,根据信用证规定,卖方交货可在46-55M/T的幅度内,但支取金额不得超过100000美元。商业发票的金额为1100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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