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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许平的丈夫李健于1993年囚车祸死亡。许平一直体弱多病,丈夫死后,无力 抚养自己2岁的儿子李枫,于是,许平将李枫送给了同事章飞夫妇收养,并办了必要的手 续。章飞夫妇婚后无子,收养了李枫后,非常满意。不料,1997年,小李枫6岁时,在玩 耍时摔断了腿,虽经治疗但留下了终身残疾,于是章飞夫妇认为,孩子又不是亲生的,养 一个残疾人不值得。于是,两人又向许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而此时,许平身体更弱,便 不同意他们的要求。于是,章飞便把孩子送回到许平家,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 求章飞夫妇领回孩子。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 法院应支持许平的请求,责令章飞夫妇领回孩子抚养。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章飞夫妇与李枫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在送养人许平的反对下,收养关系不能解除;而且,李枫是在收养后致残的,对这一情况章飞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是负有责任的,如果他们坚持不领回孩子抚养,那么章飞夫妇的行为就构成了遗弃行为,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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