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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保险监管的内容。
  • 1.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包括:
    (1)实施设立许可证。一般经营保险业申请人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获得主管机构授予的营业执照。
    (2)限制组织形态。
    (3)规定营业范围。
    (4)解散清算的监督。监管部门依法认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不足或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时,可责令其停业、转让或申请破产。
    2.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
    包括:
    (1)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开业实收资本既要用于支付开业费用,又要用于支付开业初期保险赔款,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规定开业资本数额。
    (2)保证金的规定。为保证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法多规定保险业在初创时按资本和基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率,缴存保证
    (3)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一个有偿付能力的保险企业,其资产数值须大于负债数值,因此为健全保险财务,由政府规定各项准备金的估价准备。
    (4)投资。保险资金运用有助于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提高竞争能力。但由于保险资金大多具有负债性质,因此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家势必会对保险投资予以监督管理。
    3.对业务方面的管理。
    包括:
    (1)对保单的核定。保单的基本格式、内容、条款等应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公正性,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2)对保险费率的核定。这是保证偿付能力和保证费率合理的必要措施,目的是使费率适当、公正与无差别。(3)检查经营状况,禁止不正当竞争。政府可在年终或随时、定时、实地检查各保险业者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并予以纠正和指导,禁止不正当竞争。
    (4)禁止兼营、兼业。鉴于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各国对兼营、兼业问题均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兼营问题是指同一保险业者是否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兼业问题是指保险业者可否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业者可否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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