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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那些损失?损失额是多少?
- 原告的损失额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支出仅仅为合同中约定的一半价款,当原告无法获得电视机的所有权时,其实际支出及其利息也就转化为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原告支出的一半货款及其利息作为所受损害应当由被告负责赔偿。间接损失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本案如果被告能够按时履行合同,那么,原告将在双节期间备有充足的电视机货源以供销售,又因合同约定的价款与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每台存在着400元的差价,所以原告可能获得的利润。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对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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