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长久、持续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不了结婚登记,或者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普那路亚群婚
- 甲(56周岁)、乙(30周岁)为兄妹,甲
- 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以不受()的限制。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下列()
- 与一般的收养相比,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小田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
-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
- 结婚申请
-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
- 简述扶养的概念和特征。(按广义上的抚养作
- 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是()。
- 什么是婚姻?
- 下列离婚纠纷适用诉讼离婚的有().
- 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叔叔计算
- 结婚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不属于结婚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
-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
-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