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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通过公开招工,招用了一批职工,并分别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后,为配合市政建设,企业准备迁址。5名职工,要求到距家较近的分厂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随迁,企业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是专用车床的车工,新厂中该种专用车床已不再使用,企业难以安排,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40职工遭到退工后,一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 5名职工如坚持到分厂工作,而分厂又确实无法安排, 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对35名职工企业应提出变更合同的具体方案,对职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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