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某企业通过公开招工,招用了一批职工,并分别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后,为配合市政建设,企业准备迁址。5名职工,要求到距家较近的分厂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随迁,企业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是专用车床的车工,新厂中该种专用车床已不再使用,企业难以安排,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40职工遭到退工后,一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职工当事人应当如何参加仲裁活动?为什么?
- 40名职工应分案处理,5名职工与35名职工分别推举代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关键是"共同理由",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 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5名职工有共同理由, 都是要求去分厂,企业也都是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也有共同理由,企业都是因设备变化而难以安排。两批人之间尽管申诉的请求相同,但没有共同理由,企业对前一批人是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处理,对后一批人是用劳动法二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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