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2007年1月1日,投保人小王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期限为30年的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缴费期为30年,每年1月1日为缴费日期。在2008年1月1日支付首期保费后,小王此后就再未支付过保费,假设保险公司也没有催告其支付保险费。请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寿险合同效力何时中止?小王要使该寿险合同复效,必须在何年、月、日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
  •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据此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日期是2008年3月1日;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即2010年3月1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即小王要使该寿险合同复效,必须在2010年3月1日前提出复效申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