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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XX手持尖刀闯人张XX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TX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X被赵某开枪打死,T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 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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