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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美国与日本的广告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广告代理制度有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度与媒介细分广告代理制度,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
    (1)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度:以美国为代表。指对于同一种竞争性的商品只接受一个客户,同时对客户所委托的商品全权负责。不仅只提供广告制作与宣传,还要参与商品规划与计划、流通、促销、市场调查等全盘性的广告服务,这就是“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度,又称为“一商品一客户”的广告代理制度。
    (2)媒介细分广告代理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过去的广告代理商主要是以承揽与推销媒介为主。通常数家广告代理商对某一相同客户提供服务是以媒介细分来分担。例如按报纸类、电视台等分,这样以媒介为中心,某一客户或某一商品有好几家广告代理商提供服务,广告代理商的重心在于掌握的媒介如何能被广告客户大量地采用,而对于全盘性的市场行销服务自然而然就被忽略了。 两者的根本不同点是服务本质上的差别。美国强调的是对其所负责的商品实行市场行销及有关的全盘性服务,而日本则以如何为客户争取更多良好媒介为主。商品细分代理制度是较为有效、合理与合乎国际惯例的做法,逐渐成为主流,其优点在于使得广告客户、广告代理商与媒介三者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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