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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就某大楼机电安装工程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草签中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因情况发生变化进行调整。工程内容及其规定:  空调系统(不含防排烟系统)安装、调试;  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安装、调试,以施工图内容为准;  工程预算由乙方按工程量清单编制,业主审查”。在编制预算过程中,预算人员虽知地下车库有防排烟系统,但在草签合同中有“不含防排烟系统”字样,就没有计算该项费用。合同签订后,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的施工,施工单位以合同中无此项内容,要求合同变更,业主不同意,经多次协商,业主同意终止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或终止合同?
  • 《合同法》中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终止合同:
    ①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③由于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④法律赋予没有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守约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⑤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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