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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禁止买卖股票: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3、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此种收益又称为“短线收益”,通常与内幕信息有关;
    7、除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用本*公司股票奖励员工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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