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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特维斯,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英国籍,护照号码为×××××,系×××××航班机长。2007年8月5日22时32分,从新德里起飞的×××××次货运包机抵达某机场。22时35分,某边防检查站检查员到达停机坪,准备为该航班办理入境手续时,发现该航班已打开舱门,地面人员进入该航班开始装卸货物。检查员当即制止了此违法行为,并通知执法民警。执法民警赶到后,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在出示警官证后对该航班机长特维斯进行了口头传唤,制作了询问笔录,机长对该航班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批准,边防检查站依据《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对机长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边防检查站办案人员能否对航班机长进行口头传唤?
  • 可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本案中,对当场发现的该航班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可以在出示《警官证》后对该航班机长进行口头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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