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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有一家利民化工厂,主要生产农药和化肥。由于该厂建造年代较早,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也较老,之前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近年,由于设备老化,大气污染严重,周围居民频繁向环保部门投诉,后环保部门进行调查,证实了居民的投诉情况,并向该厂下达了限期一年完成治理的决定。治理决定期限到达后,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并未实施治理。该厂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工艺落后生产成本高,存在经济困难,无法筹到足够资金进行污染治理。该县环保局对化工厂处以罚款,并由县政府重新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请分析该县的做法是否正确合法。
  •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关闭。”国务院《决定》中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由此可见,该县环保局对化工厂处以罚款是正确的,但还应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至于能否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限期治理的期限与上次期限合计不能超过3年。本案若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年。两年后,该化工厂仍不能治理达标,则再考虑由该县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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