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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三人共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缴清,公司设立时缴纳10万元,30年后缴纳剩余的90万元,在公司成立后第3年,公司负100万元的债务,第4年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试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剖析这一现象。
  • 在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公司法》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期限进行具体限定,而具体的出资时间将交由股东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将不再限制认缴的最长时间(原则上将认缴期限设定为几十年也可以,甚至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可以一直延长认缴期限)。因此,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在了解对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情况下,也需要了解实缴资本的数额,而不是一般的注册资本的数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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