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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华某,男,28岁,某煤矿井下放炮工。 某年7月6日,华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在井下放炮剩余的雷管25枚、炸药30管、导火索和起器等盗回家中。第二天,华某相约同事孔某、金某一起去河里炸鱼。由华某操作起爆器,孔、金两人连接导火索和炸药,三人商定要等孔、金两从回到华某身边时始得引爆。孔、金两人装炮时,华某因天将晚,心里着急,没有按事先约定,主观预测两人已装好炮,便将起爆器引爆,致使孔某被当场炸死,金某被炸断手臂。 【问题】对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华某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华某出于炸鱼的动机,盗窃矿内的雷管、炸药、导火索和起爆器,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其次,在炸鱼过程中,华某因过失而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一个过失行为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再次,华某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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