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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什么允许文化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但又不能把它完全商品化?
  • 文化产品之所以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其原因有三:
    第一,文化产品生产是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文化产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对于多数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来说,他们生产的文化产品主要不是供生产者自己消费的(少数自娱性的文艺产品除外)。这种生产不是自给性生产,而是用来交换的商品性生产。
    第二,商品交换的两个前提条件依然存在。从商品交换的两个前条件来讲,文化产品的交换流通也是必须的。马克思讲,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产生商品交换的两个前提条件。有了社会分工就会有商品交换。所有制不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生产者,他们被此之间也需要商品交换。古代社会是这样,现代社会更是这样。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使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并从社会中取得自己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取得再生产需要的生产资料,使文化产品的再生产过程不断的延续下去,这样才能使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地得到满足。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也必须以商品形式与其他劳动产品进行交换。
    第三文化产品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从商品的本质讲,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文化产品也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他能够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追求知识的需求、接受教育的需求、审美需求、娱乐需求。文化产品的价值也等于生产某种文化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文化产品也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也可以作为商品进行流通。
    不能把文化产品完全商品化,其原因有二:
    第一、文化产品是精神产品,它有精神内涵。精神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它的物质属性,它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它的精神属性,它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物质产品进入市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去流通,而许多精神产品,只能作为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但不能完全商品化。因为文化产品有精神内涵,它进入人们的精神生活以后,可以引发不同的效果:良性的文化产品可以导致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益;不良的文化产品可以导致消极的、负面的社会效益。把文化产品完全商品化,不利于良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却给不良文化产品的泛滥以可乘之机,最终影响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
    第二、大部分文化产品还有意识形态属性。文学艺术等是意识形态,属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基础对其有决定性影响,它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文学艺术,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文学艺术,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出“二为”方针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文学艺术,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人民幸福,社会进步。为了更好地贯彻“二为”方针,就不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把“利润法则”作为文艺生产的最高法则,就会极大地腐蚀文艺队伍,严重阻碍文艺生产的健康发展,最终背离“二为”方向,走到邪路上去。所以,我们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不能把文艺产品完全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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