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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境外债券融资审批的管理要点。
  • 境外债券融资审批的管理主要有如下要求: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行债券,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同意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申请机构发文进行批复。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发行外币债券除不需提供利用外资计划指标文件外,其他审批手续与中资机构相同。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债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担保,发行债券资金不调入国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审批;若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内机构对外发行债券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行债券的审批程序办理,发行债券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债券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对外发行债券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借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保证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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