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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企业:A市T建材集团有限公司N县M路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董事长 行政机关:A市环境保护局B区人民路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局长 A市T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C水泥厂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将机立窑窑径由2.2m改为2.5m,属于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其环境保护设施未报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改造后的主体工程于0000年0月正式投入生产;经其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过标准15倍。 以上事实,有市环保局0000年0月0日的环境执法调查笔录、N县环境监测站0000年0月0日对C水泥厂废气排放的监测报告。试分析:由以上案情资料对该案进行法理分析并以某市环保局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 法理分析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论:
    A.市环保局经调查认定,T公司下属C水泥厂在将机立窑的窑径由2.2m改为2.5m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于1999年7月投人生产。市环保局认定T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0000年0月0日作出[0000]00号处罚决定,对T公司罚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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