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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问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嬉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任张老师,张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来处理此事。 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院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问题: 本材料中的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本材料中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甲、乙之间的嬉闹,并且张老师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了学生的家长,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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