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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 (1)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2)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米,需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不小于1米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的强度。
    (3)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列,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4)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5)为便于恢复植被,I类场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6)对II类场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厘米后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7)II类场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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