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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 (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3)贮存和处置场渗滤液水质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要求。
    (4)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5)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
    (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Ⅰ类场禁止混入Ⅱ类一般工业废物。
    (8)Ⅱ类场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地下水水质按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评定。Ⅱ类场还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设施,若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污染物排水标准,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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