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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 清代,一事之始末的全部公文归档,称为一案。既往已确定之案,谓之“成案”。皇帝谕旨中,或奏经皇帝批准的公文中,凡“嗣后”二字后的文字,称为“例”,即今后同类事宜,可比照执行。内容可作为例的公文,遂称“例案”。将历年之例分门别类汇编成的专书,称为“则例”。
    则例分为两类:
    其一,抄白事例,为未正式刊行,留本 部备查的则例;
    其二,刊刷例本,为经批准正式编印颁行的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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