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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制药企业2012年2月进行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算全年的销售收入50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扣除1-11月预缴的所得税200万元,补缴所得税0万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发现以下问题 (1)2011年7月对一幢办公楼进行装修,该办公楼原值80万,已提足折旧,9月份完工,共装修费用20万,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假设预计尚可使用5年)。 (2)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营业费用中业务招待费性质支出10万元,全部税前扣除。 (4)营业费用中广告费支出500万元,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5)2011年4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价值240万元,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摊销,该企业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请分析说明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有误,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调整后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 (1)办公楼装修费用20万元,应作为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税法规定应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分期摊销,该企业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应做纳税调整,应调增:20-20/5×3/12=19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属免税项目,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00×0.5%=25万元>25×60%=15万元,实列业务招待20费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4)制药企业广告费支出比例为30%,税法允许税前扣除5000×30%=1500万元,该企业2011年广告费支出500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5)该企业购入的专利技术按税法规定应分10年摊销,2011年可分摊240/10×9/12=18万元,企业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应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18=222万元。
    (6)调整后该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800+19-20+10-100+222)×25%-200=3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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