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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马某的女儿马婷在读完小学六年级之后马某觉得女孩予书读得再多也没有用还 不如帮自己务农,等再大一些就把她送出去打工,来缓解家中的经济状况。事实上马某在 当地并不算穷,完全有能力让女儿读初中。由于马婷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加之周围人的劝 说,马某勉强让马婷初中一年级读了一个学期,但在1999年春季开学以后,马某就不让 马婷去读书了,马婷苦苦哀求,马某执意不听。马婷的班主任和某县某镇初级中学的校领 导多次来做马某的思想工作,希望马某能够让马婷读完初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工某 就是不听,并于当年4月将马婷送至远房亲戚家中帮亲戚看小孩并在该地打零工。原告某 县某镇初级中学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送女就学,以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能否作为原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使子女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学校不能以原告身份向学生家长提起民事诉讼。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不但包括对子女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其他的家庭教育,而且包括保证子女能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本案马某有使其女儿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而且根据其经济状况,其完全有此能力,应该让其女儿接受初中教育。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应当是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学校与马家并不存在合同上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马某未将女儿送人该学校就学,并未直接侵犯其民事权益;另外,我国还不存在所谓的公益诉讼,即便存在,也应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面而非该中学。由此可见,学校的原告身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学校无权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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