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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在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批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请对上述材料中出现的证据进行审查,逐项简要说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9分)
  • (1)先行登记保存的K品牌卷烟,证据取得的程序和实体合法(0.5分),能作为定案依据(1分)。
    (2)韩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与账册记载不相吻合(0.5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分)。(3)林某证言的取得程序和实体合法(0.5分),能作为定案依据(1分)。
    (4)销售账册的取得程序和实体合法(0.5分),能作为定案依据(1分)。
    (5)第一份鉴定结论为“非法生产卷烟”,属于鉴定结论不正确(0.5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分)。
    (6)第二份鉴定结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取得的证据(或答“在行政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0.5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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