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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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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