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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5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 1、日商做法不合理
    2、合同中以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我方也未超过机动幅度,且合同中也规定了多出部分价格结算,所以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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