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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家住青岛市区的某单位女职工邱某(26岁),与另一单位男职工宋某(29岁)长期保持恋爱关系,双方均未结过婚。2010年1月8日,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了一个男孩,为初育。邱某于1月22日主动报告了户口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局。人口计生部门对此事应如何处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如何处理?
  •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案情中邱某和宋某均为未婚、初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计生部门要动员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及时补办了结婚登记,视为合法生育。如果逾期不补办,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分之一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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