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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89年,辽宁省某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物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厂,由矸石自燃产生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 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碳,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 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进入矸石,导致自燃。这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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