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1999年9月23日,锦州市某厂用200元公款买了40张彩票。开奖后,其中一张彩票中了5万元的一等奖,而且还可参加电视摇奖,将获奖金5万元至100万元。于是该厂厂长袁某便与会计焦某、出纳项某在1999年12月9日赶到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摇奖现场,摇出了40万元大奖,扣除个人所得税8万元后,袁某怀揣存有32方元的农行金穗卡回到锦州。经商量,三人将这笔意外之财私分了。袁某分得19.2万元,拿出3.4万元借给单位用于生产,会计焦某、出纳项某各分得5.2万元;另外,分给两个知情人各1万元,请客花掉2万元,余下的3万元存于项某手中。事情传开后,职工认为,既然是厂里花钱买的彩票,中了奖应归集体所有,私分就是侵占公款。2000年5月10日,袁某等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焦某、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请问公款买彩票的收益是否应归企业所有,为什么?
  • 用公款买彩票属于单位的投资行为。虽然买彩票不是合理的投资,没有经过管理层的研究讨论,金额也不是很大,但也必须按照制度办事;该厂应该有相应的控制程序。彩票是企业的财产,应该由专人保管;彩票带来的收益也应该归企业所有。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