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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行走在广州街头,突然被派出所收容,20日在广州市收容救急站被殴打致死。其被收容依据的法规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法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影响经济发展为由,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运用法的价值(选择)理论,结合孙志刚案对该行政法规的合理性进行法理分析。
  • 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或有用性。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
    法的价值选择是指在这几种价值中优先选择的问题,尤其是在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之间的选择问题。法的价值选择应主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在社会处于混乱或急需发展的时期,要优先选择秩序和效率,在社会已经稳定和得到初步发展的时期,应该优先选择自由和公平。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应该选择秩序与效率,因此,国务院当时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忽视人的自由和公平的意义。当现在的社会已经趋于稳定,各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时期,法律的各项活动更应该注重人的自由的维护和社会公平的追求。
    孙志刚的案件揭示了,应该对以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进行清除或修改,用更加能够体现人的自由和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律取而代之。在法的价值选择方面,更加注重自由和公平,而不是注重秩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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