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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非货币出资履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要求?
  • 《公司法》第28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履行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履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物的出资是实物所有权从股东向公司的转移,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民法通则》第72条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了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各国民法或物权法均规定有专门的法律规则,一般规定为非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能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某些动产,如机动车等,国家实行登记管理并以登记取得权利的,其所有权的转移亦以登记为要件。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以权利证书表彰的特殊民事权利,其出资不仅要求专利技术或商标的实际转移,更重要的则是专利或商标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以及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中权利人的相应变更。非专利技术,因不表现为特定的权利形式,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利益,其出资方式与一般动产出资类似,只需实际、有效的技术交付即可,此种交付通常采取移交图纸、数据、模型、程序等技术资料和技术人员培训等使公司能有效掌握和利用该项技术的各种必要形式。著作权无固定的权利表现形式,没有特定的权利证书,因而其出资的履行应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出资的要求,包括书稿、影像资料的交付、作品利用的明确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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