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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计算题:某家具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1)向农业生产者购进一批原木,支付买价60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另支付运费3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运普通发票。(2)购进一批板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3)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另支付运费,取得货运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增值税110元。(4)销售A型家具100套,不含税单价8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未收到。(5)销售B型家具200套,不含税单价5000元。因购货方在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6)委托某商场代销C型家具,月底收到代销清单,注明销售C型家具10套,每套售价3510元(含税);另支付代销手续费1170元。(7)因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板材被盗,已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账面成本减少20000元。以上增值税抵扣凭证已通过认证。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
  •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3%+68000+5100+110000x17%=77610(元);
    当月销项税额=8000×100×17%+5000×200×17%+10×3510÷(1+17%)×17%=311100(元);
    当月应纳税额=311100-77610=233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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