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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98000m2,劲性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地下3层,地上46层,建筑高度约203m。基坑深度15m,桩基为人工挖孔桩,桩长18m。首层大堂高度为12m,跨度为24m。外墙为玻璃幕墙。吊装施工垂直运输采用内爬式塔吊,单个构件吊装最大重量为12t。总承包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A劳务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事件二:基坑开挖完成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关人员等进行验槽。首先,验收小组经检验确认了该基坑不存在孔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其他地下埋设物;其次,根据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议.验收小组仅核对基坑的位置之后就结束了验槽工作。 事件三:监理工程师对钢柱进行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对接焊缝存在夹渣、形状缺陷等质量问题,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四:由于工期较紧,施工总承包单位于晚上11点后安排了劲性钢结构构件进场和焊接作业施工。附近居民以施工作业影响夜间休息为由进行了投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查处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检测夜间施工场界噪声值达到60dB。 事件五:结构施工到30层时,开始插入二次结构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劳动力明显不足。为保证工期,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B劳务公司,B劳务公司进场工人100人。因现场场地狭小,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工人上岗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员向新进场的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指出事件五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 事件五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8劳务公司;
    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或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或属违法分包)。
    不妥之处二: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
    理由:在建工程不允许住人。
    不妥之处三:项目部安全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理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事件五总共有四句话,第一句表述工程现状,第二句为A将部分工作转交给B,第三句为B安排工人住在地下室,第四句是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下面开始逐一分析:
    第一句:明显是后续发生事件的原因表述,不存在妥当与否。
    第二句:首先明确A劳务公司的身份——劳务分包,A将自己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劳务作业以分包的形式给B劳务公司,其实就是分包再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显然不合法。
    第三句:结构施工到30层,二次结构才开始插入,明显属在建工程。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工程内严禁住人。
    第四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第11.3.3条规定,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明显,交底人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员,而不能是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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