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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是否应当从轻处理?为什么?
  • 当从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为逃避打击,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视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混淆真假产品,这种不分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也常常是其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另外,如果在不可分割情况下认定产品的部分合格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必然意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鼓励不法分子故意混杂真假产品,以逃避打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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