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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违反“三同时”中的一个同时,能否认定为违反“三同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该法还在第3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这里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要求,又规定违反了“三同时”要求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虽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但位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也就是说只违反了一个“同时”,能否构成违反“三同时”,并给予相应处罚呢?对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4年3月17日在给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中解释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污染防治设施无论是未建成,还是建成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标,均属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违反一个“同时”,就算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不过,如果违反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要求,在法律后果与违反同时投产使用时不同的,这点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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