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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中,对矿图的注记有什么具体要求?
  •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中,对矿图的注记的具体要求是:
    (1)点状物体(如钻孔、测量控制点)的编号、名称及高程注记等,采用水平或垂直字列。井筒(包括竖井、斜井和平硐)的名称、高程、用途等,一律用水平字列;
    (2)线状物和面状物(如地质构造、巷道、回采工作面等)的名称注记,用屈曲字列,但字头不得朝水平线以下;
    (3)注记的字隔,点状物体采用接近字隔(<0.5mm)字列;线状物体可采用接近字隔(<0.5mm)、普通字隔(1.0-3.0mm)或隔离字隔(字大1-5倍),亦可采用其它字隔,视符号长度而定;
    (4)注记的位置视图画而定,既要明了直观,还要布局合理。特长线状物或大面积建筑物等,应分段重复注记;
    (5)图上井田范围内的井筒及钻孔的地面高程,一律用红色注记。地面其它物体的注记,遵照测绘总局颁发的现行《地形图图式》执行。井田范围外非本矿使用的井筒、钻孔的地面高程及井下高程、井下测定编号等,均用黑色注记;
    (6)坐标格网注记,正格标准图幅的字头一律朝上,非正格标准图幅的字头朝向自定,但不得朝向水平线以下;投影带数字在每幅图上只注记两个对角方位。
    (7)所有的井巷工程都要注记全称。表示水平数字名称的,一律用屈曲排列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严禁用汉字注记水平数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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