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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3月20日,某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陈某举报,称在某商场购买的某品牌电池涉嫌劣质产品,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同时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某县工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商场共购进同一批次的电池8000节,总货值金额6440元,已售出200节,违法所得40元。该批次电池经按GB/T7112-1998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定性?某县工商局应如何处罚?
  • 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某县工商局对该商场应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即未销出的不合格电池7800节;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即3220元以上1932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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