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2006年3月20日,刘某在孙某手机门市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4月5日该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随后到该门市定点维修部修理,经检测属手机质量问题。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原来故障,经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关机次数明显增多,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刘某拿出手机故障检测结论和维修记录,向经销商孙某提出换机要求,并在20日内3次找孙某交涉,都被孙某以使用不当等理由予以拒绝。工商部门对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孙某对刘某提出的合法要求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了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行为,工商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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