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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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