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
  • 尊重死者生命痕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各种手段保护死者生命痕迹。如史学工作、文物保护和道德舆论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保护手段则是其中一种必要的手段,如《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而文物,主要是已故社会成员个人或集体的生命痕迹;又如《继承法》对遗产之继承作了规定。这种法律保护一方面是依法保护继承人及其他法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以法律的方式表达对死者生前遗愿的尊重;再如《著作权法》规定无限期保护死者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及有限期保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及其他法定权利人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理解为对已故著作权人的生命痕迹(著作及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的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应该设立一种新的、明确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来保护死者的生命痕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依附于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对死者生前民事权利的延伸保护。
    其构成如下:
    (1)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参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任何民事主体(包括近亲属,也包括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均为义务主体。死者不能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所谓的“拟制主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死者生命痕迹保护的民事案件公诉,尚无法律依据;
    (2)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定权利主体保护死者生命痕迹免受侵害和在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不得侵害死者生命痕迹的义务。这里的权利,不是死者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从死者处继承过来的权利,而是法律直接赋予死者近亲属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义务,也不是对死者的义务,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
    (3)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该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死者生命痕迹。产生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自然人的死亡事件。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保护死者遗体(含器官和其他部分)、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荣誉等生命痕迹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由于过错侵害死者上述生命痕迹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死者近亲属赔礼道歉;同时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的,应赔偿精神损失。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