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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 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
    (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2)  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
    (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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