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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江苏电网中不同的发电厂,在参与系统频率调整时有何规定?
  • 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第一、第二调频厂由华东网调指定。第一调频厂应保持系统频率在50±0.2Hz以内。当频率超过50±0.2Hz时,第二调频厂应协助第一调频厂调频,使系统频率恢复至50±0.2Hz以内。系统内其它发电厂为负荷频率监视厂,当频率超过50±0.5Hz应自动参加调频率,直至使频率恢复至50±0.2Hz以内。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时,省调可根据电网具体情况确定某厂为第一或第二调频厂,第一调频厂在其调频能力范围内应保持系统频率在50±0.2Hz以内,当电网频率超过50±0.2Hz时,第二调频厂应主动协助调整,使频率恢复至正常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内。
    担任调频厂的运行人员,应认真负责监视频率,保持频率正常。当调频厂将失去调频能力时,调频厂值长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必要时可根据当时系统接线方式和各电厂发电能力,临时指定调频厂或另行采取其它调整手段。
    当检修或事故情况下,造成个别地区与大电网解列时,其调频厂的选择及调频职责范围由省调临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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