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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如何规定?
  • 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买方未支付价金或订金等费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补进时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替代货物价金-合同价金+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在此要注意的是:买方必须是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以合理的方式购进与合同标的物一致或者类似的替代物。
    (2)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之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
    第一,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合同价+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二,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买方接收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合同价+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上述的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通常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因一方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但在采用此种计算法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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