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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诉讼中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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