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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煤矿安全规程》第453条对矿灯的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 (1)每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2)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3)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4)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5)灯房人员在每次接班后2h,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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