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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工程量清单的合同结算工程量计算及变更处理原则?
  • 水利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签订单价承包合同的结算工程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水利计价规范,按施工详图所表明的,已经实际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的有效工程量进行计算。对于施工过程中结算工程量也应按已施工且满足质量要求的图纸计算有效工程量计量。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量变更需要变更工程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质量标准改变及位置改变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工程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的增减量,属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内的部分,应执行原有的合同工程单价;属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外的部分,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⑶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违约,实际发生了除水利计价规范4.0.11条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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