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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困难对象可以享受到哪几方面的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的形式视不同对象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等。
    (1)下列人员可以享受保费补助。医疗救助对象中除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三无)供养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
    (2)下列人员可享受实时救助。经审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区和市区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在本区和市区的医疗救助机构就医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7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0%的医疗救助。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补助95%。门诊特定项目中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血透或腹透)治疗费用无封顶线,按95%比例救助。特别提醒: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或在非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急诊和经批准转外医疗的除外)。
    (3)下列人员可享受年度救助。上年度(1-12月份)因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可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年度救助标准,由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苏州市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和区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于次年公布,每年2月份由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发放。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灵活就业自己缴医保的补助相当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的,超过部分由区民政局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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