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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备用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 1)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均根据铁路运输部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由车站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以签字时刻起算。
    货车备用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早于:接收调度命令的时刻;作业车卸车完毕的时刻;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后技检完了的时刻;
    备用货车解除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迟于: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刻;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时刻。
    2)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48小时,专用货车必须备满24小时。备用时间不满解除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起按运用车统计。
    3)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继续计算(自原存
    放站发出时起至新存放站到达时止,按运用车统计),原存放站及所存放站均须备满上述规定时间,备用时间不满时,自备用起按运用车统计。
    4)凡违反二、三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货车停留时间和运用车数。
    5)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国铁货车列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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